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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检认定条件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4-09-15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制度的意见》(成工商办〔2007〕27号)中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检认定事项的规定,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部门认定后,本年度免检。 
一、近三年连续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 
二、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企业; 
三、被区(市)县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 
四、近三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四川省或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五、经认定其它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申请免检。 
工商机关按登记权限受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检申报。 
对免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取消免检资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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