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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怎样变更注册地址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5-02-09

      1、我企业因经营的需要变更注册地址,从一个地区搬迁到另一个地区,请问如何办理变更注册地址?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迁移生产、经营地点的纳税人应先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同迁达地税务机关接洽,迁达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开具《接收纳税人通知单》,传递给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原税务机关经调查,对地点迁移后符合继续生产、经营条件的,在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完毕发票及其他证件后,应在15天内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上述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注销完毕后,纳税人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单位变更注册地址,跨区迁移。库存空白增值税发票怎样处理?
  纳税人需要先到迁出局作退票处理,再到迁入局对发票进行重新发售处理。

      

      3、企业变更注册地址需要清算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属于企业重组业务范围。但是,如果企业既涉及到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又涉及到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则按照有关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而不再作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对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不作清算处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文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重申了上述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围。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行的,属于行政规章的范围。而财税〔2009〕59号文则是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就法律效力上讲,《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要大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又大于财税〔2009〕59号文。因而,如果规范性文件如财税〔2009〕59号文与规章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甚至与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现冲突或者矛盾,那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基于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当地税务机关作好沟通,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4、 我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资的公司,请问再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时,需缴纳个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 企业地址变更,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股东是都是自然人,现有未分配利润,税务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分配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2003]15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因此如果实质上企业确实是长期未给自然人股东分红,那么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企业长期名义上没有分红,实际上以各种实物形式分红,应比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 我们在现在库存有积压多年的一些存货,我们准备折价销售,需要什么到税务机关报备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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